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历史文化保护规划要求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2个相关介绍历史文化保护规划要求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1932年历史文化保护条例?
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知识要点)世界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历程
一、古董与古建筑------截然不同的态度
劫难------ 四大人为破坏:宗教、流失、战争、“建设”
二、百年来的保护理念与历程
较早源起欧洲,18世纪中
保护与修复,18世纪末
理论化与科学化,19世纪中
三、世界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宪章
始于19世纪末20世纪初的各国立法
1933年的《雅典宪章》
1964年的《威尼斯宪章》---《国际古迹保护与修复宪章》由文物建筑所在地段到历史街区
文物古迹的概念
保护的宗旨
四、世界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宪章
1976年《内罗毕建议》
《关于历史地区的保护及其当代作用的建议》
延伸了历史地段保护的内容
拓展了保护的内涵
历史环境的五个方面
1977年《马丘比丘宪章》
进一步扩大保护的内容
1987年《华盛顿宪章》
《保护历史城镇与城区宪章》
确定保护意义、原则及方法等
历史地区保护的五个内容
保护与发展的矛盾---纳入整体规划中去
五、世界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当今发展状况
保护对象不断增加
保护内容涵盖更广
保护深度加大(尤其是“软件”)
保护方法更加综合化
六、世界历史文化遗产
世界文化与自然遗产名录
定义
选定标准
七、我国的世界文化与自然遗产
1987年进入缔约国
到1997年底为止
我国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历程
一、建国前
1922年考古学研究所、考古学会
1926年考古发掘
1929年中国营造学社
1930年国民政府的《古物保存法》
1932年中央古物保管委员会及《条例》
1932年的历史文化保护条例指的是《文物保护法》的前身,是中国历史上第一个文物保护法规,于1932年颁布实施。该条例共分为八章,主要内容包括文物保护的范围、文物保护的原则、文物保护的措施、文物保护的管理机构等方面。
其中,第三章规定了历史文化保护的范围和原则,强调要保护具有历史、文化、艺术价值的文物,并且要遵循科学规划、分类管理、有效保护、合理利用的原则。同时,该章还规定了文物保护的措施,包括修缮、保护、整理、保管等方面。
此外,该条例还规定了文物保护的管理机构,即设立文物保护委员会和文物保护管理所等机构,负责文物保护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总的来说,1932年的历史文化保护条例是中国文物保护法制的开端,为后来的文物保护法规奠定了基础,对于中国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和传承具有重要的意义。
历史遗迹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国家对文物的保护,有利于开展科学研究工作,继承我国优秀的历史文化遗产,进行爱国主义和革命传统教育,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特制定本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下列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文物,受国家保护:
(一)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和石刻;
(二)与重大历史事件、革命运动和著名人物有关的,具有重要纪念意义、教育意义和史料价值的建筑物、遗址、纪念物;
(三)历史上各时代珍贵的艺术品、工艺美术品;
(四)重要的革命文献资料以及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手稿、古旧图书资料等;
(五)反映历史上各时代、各民族社会制度、社会生产、社会生活的代表性实物。
文物鉴定的标准和办法由国家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制定,并报国务院批准。
具有科学价值的古脊椎动物化石和古人类化石同文物一样受国家的保护。
第三条 国家文化行政管理部门主管全国文物工作。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保护本行政区域内的文物。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文物较多的自治州、县、自治县、市可以设立文物保护管理机构,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文物工作。
一切机关、组织和个人都有保护国家文物的义务。
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地下、内水和领海中遗存的一切文物,属于国家所有。
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石窟寺属于国家所有。国家指定保护的纪念建筑物、古建筑、石刻等,除国家另有规定的以外,属于国家所有。
国家机关、部队、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组织收藏的文物,属于国家所有。
第五条 属于集体所有和私人所有的纪念建筑物、古建筑和传世文物,其所有权受国家法律的保护。文物的所有者必须遵守国家有关保护管理文物的规定。
第六条 文物保护管理经费分别列入中央和地方的财政预算。
到此,以上就是小编对于历史文化保护规划要求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希望介绍关于历史文化保护规划要求的2点解答对大家有用。